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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 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,消防电气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
6.1.2  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发生改变时,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气设计、审查及验收应执现行标准;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,当条件不具备、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气设计、审查及验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, 本导则另有规定时应按本导则规定。

6.1.3  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,除本导则另有规定外消防电气设计、审查及验收可适用原标

6.1.4  木结构既有建筑改造时消防电气设计、审查及验收应执行现行标准。

6.1.5  既有建筑改造不应破坏未改造部分消防电气各系统的完整性。

6.1.6  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,提高消防电气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。

6.1.7  消防电气产品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。

 

条文修订说明

6.1.1、6.1.2  按《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》GB55022现行标准前言精神,“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(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),当条件不具备、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,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”。对于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功能发生改变时,原则上都应按现行标准执行。

6.1.5  既有建筑改造可能会对未改造部分消防消防设施造成影响,如疏散路径和疏散距离,手报和声光报警器、消防广播的设置、报警系统总线回路尤其是总线制报警系统的总线回路等,故作此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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